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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法院公开宣判杨红青等31人涉黑案件

2020年9月16日15时,盐池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和当庭同步的方式,依法对被告人杨红青等3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公开进行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0年前后,被告人杨红青与被告人杨红明、王淑霞以开设“游戏厅”为名,从事赌博犯罪活动。被告人杨红青在具备了一定经济实力后,在吴忠市利通区开设了集住宿、洗浴、娱乐为一体的卡卡都慢摇吧、浴宫,并在卡卡都浴宫长期组织卖淫。被告人杨红青雇佣一批保安在卡卡都充当打手,多次无故殴打他人。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杨红青为解决与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多次带领公司员工及社会人员100余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杨红青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行公司化管理,有明确的制度和职责分工,组织结构严密。2011年4月份,被告人杨红青为逃避打击,攫取更高的非法利益,先后注册成立宁夏恒辉小额贷款公司等一批空壳公司,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多次向他人高利放贷并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索要高利贷。被告人杨红青为了获取利益、逃避打击,先后多次向他人行贿。 

经审理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杨红青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吴忠地区,利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壮大其经济实力,并不断扩大组织规模,成立一批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实施高利转贷和高利放贷,并围绕高利放贷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吞噬、侵占被害人的财产,在吴忠周边地区影响极为恶劣。

盐池县人民法院结合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地位,依法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隐匿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红青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淑霞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徐彦武等29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共计156.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353.5万元、骗取金融机构的2.069亿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50.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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