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5年1月13日在吴忠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薛正俭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4年工作回顾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在市委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认真落实市委六届历次全会部署和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7213件,其中刑事案件4139件、民事案件510件、行政案件564件、公益诉讼案件370件。
一、围绕中心工作,以更高站位为大局服务
坚决维护安全稳定。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608人,同比上升33.04%,提起公诉1529人,同比下降3.17%。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办理了赵某某等36人、马某某等7人涉恶案。依法严惩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95人,毒品犯罪23人,及时提前介入、快捕快诉何某等故意杀人案件,有力维护社会稳定。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办理涉税、洗钱、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案件17件26人。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起诉292人。利通区、青铜峡市、同心县检察院依法批捕起诉公安部督办的“7·17”缅北电诈回流案件,起诉45人全部获罪。
精准护航营商环境。以扎实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牵引,全面落实市委“法治护航行动”,细化30项务实举措,办理涉企案件283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70余万元。盐池县检察院办理的徐某等8人向被害企业退赔违法所得52.6万元一案,经验做法被最高检转发推广。开展“千名检察官进万企”活动,帮助解决困扰民企发展问题103件。积极推进涉企刑事“挂案”集中攻坚行动,监督清理17件。持续开展“空壳公司”专项打击治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清理63家。牵头与银川市三区检察院、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对110余家授权经营店开展调查,发现问题线索21个,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民事执行监督案件6件,经验做法被最高检转发推广。
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全力打造“五心”检察工作法“塞上枫桥”品牌,化解矛盾纠纷665件,工作经验被《检察日报》专题报道。高质效办理群众信访案件819件,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100%。推行“四门四访”工作模式,领导下访接访215次,包案办理案件75件。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适用率89.87%,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不批捕134人、不起诉341人。坚持“治已病”与“防未病”协同发力,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83件,全部被采纳整改。协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依法护安”专项监督活动,办理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6件,有效助推安全生产领域问题治理。
助力清廉吴忠建设。积极融入反腐败工作大局,深化监检衔接,依法起诉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戈,吴忠市人民医院原院长罗向红,利通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勇等贪污贿赂犯罪34人,其中原厅处级干部9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依法起诉行贿犯罪12人。专设检察侦查机构,认真履行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依法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二、增进民生福祉,以更深情怀为人民司法
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就业、教育、医疗、养老、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民生问题加强法律监督,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办理案件1054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10件,为96名涉案困难群众发放司法救助金102.46万元,在共情共鸣中做实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盐池县检察院监督行政机关撤销一起“张冠李戴”17年的错误婚姻登记案,影响当事人多年合法权益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部署开展“乡村振兴检察行提升年”活动,办理服务“三农”公益诉讼案件120件,其中涉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领域案件14件,督促修复、管护高标准农田1.5万余亩,退还质保金275万余元。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犯罪15人。
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用好刑事打击、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支持起诉案件115件,帮助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2763万元,督促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6万元。同心县检察院一次性帮助48名农民工讨薪173万元。协同公安、人社等部门整治社保领域欺诈骗保和养老诈骗,追回社保基金40.5万元。青铜峡市检察院针对高龄津贴申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辖区221名80岁以上老人补享津贴。办理妇女权益保护领域案件14件,红寺堡区检察院获评“全区困难妇女群体专项司法救助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办理涉军公益诉讼案件5件,青铜峡市检察院以“检察蓝”守护“国防绿”工作做法被写入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性侵、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依法起诉79人。做实“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对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起诉99人,对情节较轻且有悔改表现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34人。系统推进未成年人法治化保护,发出督促监护令149份,家庭教育指导126人次,开展心理救助80人次,督促教育部门、学校开展入职查询3777人次。启动“法治护成长 携手向未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题活动,办理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3件,全部被采纳整改。101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普法活动222场次。同心县检察院“丫丫护未队”荣获第七届宁夏志愿服务项目大赛银奖。利通区检察院“小白杨”未检团队获评“全区优秀青年突击队”。针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监护漏洞,两级检察院派员赴云南、四川、贵州等劳务输出地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共护来吴流动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得到地方党委领导批示肯定。
三、坚守公平正义,以更优履职为法治担当
刑事检察精益求精。抓牢案件质量“生命线”,制定《吴忠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质效管理办法》,全年没有无罪判决、因错诉撤回起诉案件。加强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与市中级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建立轻刑快办机制,办理案件696件。会同公安机关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立案监督率20.85%,侦查活动违法监督采纳率97.96%,依法追捕追诉81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提出抗诉11件,采纳10件。盐池县、吴忠市、自治区三级检察联动,对门某强奸无罪判决案依法监督,历经5审、3次抗诉,最终获法院支持改判有罪。强化“派驻+巡回+科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20件,提出监督意见37件,办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严重违法案件275件,清理判实刑未交付罪犯32名。
民事检察精准发力。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审判和执行活动全流程监督,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3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9件,再审改判12件(含积存)。提出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检察建议239件,法院采纳237件。深入开展金融和社保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办理虚假诉讼案件11件,提出监督意见11件,改判8件。市检察院办理的赵某股权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聚焦当事人核心诉求,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充分释法说理,化解了双方当事人长达10年之久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行政检察行稳致远。强化行政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46件,对行政审判、行政违法活动制发检察建议71件,全部回复采纳。深化府检联动,与相关行政机关会签机制27个,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44件,全部被采纳并整改。市检察院“府检+府院”联动发力,探索破解土地执法司法难题,工作做法被最高检转发推广。扎实开展“醉酒危险驾驶行刑反向衔接”等专项活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416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152件,回复采纳151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108人。办理的“亿某实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等3个案例,获评“全区行政检察十大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检察稳中向好。积极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94件,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41件,督促整治造成环境污染企业8家,督促清理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固体废物1700余吨。深入开展“黄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基层行”专项活动,办理涉及防洪、桥梁、库区、饮水、生态安全等案件29件,督促企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14.82万元,守护好黄河“几字弯”生态环境。市检察院获“全区水利工作先进集体”,利通区检察院守护“古灌溉”工程遗产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应用案例二十佳”。充分运用“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督促恢复林地、草地1457亩。自治区检察院在《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16次缔约方大会上,向全世界展示了盐池县检察院助力荒漠化防治公益诉讼经验。开展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办理长城、烽火台保护、盗挖古脊椎动物化石公益诉讼案件11件,用法治力量助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数字检察蓄势聚力。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组建“业务+技术”数字化办案团队8个,建立数字检察监督模型“一本账”,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办结各类案件915件,大数据法律监督案件占比率40.07%。培育“醉驾监督模型”“假立功监督模型”等28个数字检察典型案例,力促案件办理有特色、有成效、有影响力。市检察院运用法律监督模型开展交付执行专项监督,经验做法被最高检转发推广。
四、坚持铸魂育才,以更大力度为检察赋能
政治建检擦亮底色。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时向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请示报告案(事)件56次,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地落实。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建立“五学”联动机制,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组织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等政治轮训班3期,夯实检察队伍思想根基。实施“品牌提升行动”,打造15个党建品牌,7个党支部被评为“五星级基层党组织”。
人才强检提质增效。统筹推进政法队伍“3331”工程,在市委关心支持下,基层检察院“80后”检察长、“90后”班子成员按比例要求全部配备到位。强化检校协作,提升调研素能,申报研究课题被最高检立项6项、自治区立项23项,发表论文23篇,在全国和区域论坛获奖8篇。坚持“选育管用”,提拔使用、职级晋升45人,分层分类开展业务轮训、同堂培训45期,聚力打造素质过硬、担当实干的检察队伍。举办全市检察机关“第十三届检察文化节”,进一步激发队伍整体活力。全市检察机关13个集体、38名个人荣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13名干警入选全国全区检察业务人才库,63个典型案例获评最高检、自治区检察院典型案例,未成年人检察、虚假诉讼等15项工作经验在全区推广交流。
从严治检正风肃纪。抓紧抓实党纪学习教育,围绕“六大纪律”,广泛开展专题学习、研讨交流、警示教育等活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市委巡察工作,针对巡察反馈的4个方面13个问题,制定89项整改措施,确保所有问题全部整改到位。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检察人员主动记录报告有关事项521件。深入开展检察队伍纪律作风整治,运用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常态化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和谈心谈话活动,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过去一年,我们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在各项检察工作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规范公正行使检察权,更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17次,走访人大代表101人次,认真办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10条并及时反馈。定期向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协助办结政协委员提案4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开放日”907人次、检察公开听证352人次。接待律师阅卷1014人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207人次。
各位代表,我们深知全市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是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正确领导的结果,也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大力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市监察委员会、政法各单位配合与制约的结果,更是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热忱关心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对标新时代新征程党和人民的更高要求,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还需走深做实,检察监督办案理念还需进一步更新。二是以法治力量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仍需提升,服务大局、检察为民还需进一步创新思维、完善举措。三是法律监督不全面、不深入问题依然存在,监督能力、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检察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还需持续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仍有待完善。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2025年工作思路
2025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对标自治区党委部署的“六个攻坚战”,聚焦市委打好“六场硬仗”的工作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服务保障建设绿色发展先行市、能源综合示范市为牵引,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运用改革思维和改革方法强化法律监督,坚持“干”字当头、“实”字托底、奋发进取,以更加昂扬的斗志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为全力推进现代化美丽新吴忠建设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一是坚定不移强化政治建检。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持续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坚决落实政法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在党建与业务融合中夯实政治基础。
二是坚定不移服务发展大局。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积极参与更高水平平安吴忠、法治吴忠建设。依法惩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行政执法部门推动河道整治、流域治理、生态修复,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做实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现治罪与治理相得益彰。
三是坚定不移守护美好生活。坚持为民司法,持续加强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等民生热点领域的法律监督。强化妇女、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深化拓展“五心”检察工作法,全力打造“塞上枫桥”吴忠检察样板。做深做实“府检联动”工作,让更多检察职能与政府职能同向发力。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国家司法救助,为困境中的群众点亮希望之灯。
四是坚定不移维护公平正义。抓实抓好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检察管理现代化水平。规范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一体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协作配合,依法办好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更加有效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配强用好检察侦查办案力量,提升检察侦查工作质效。抓实数字赋能,实现从传统办案监督向数字化、智能化的跃升。
五是坚定不移锻造检察铁军。更加注重实战实训、岗位练兵、同堂培训,不断练就过硬履职本领。下力夯实基层基础,提高检察工作整体水平。内外兼修推动文化润检,讲好新时代吴忠检察故事。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完善检察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准确规范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确保检察队伍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各位代表,日月其迈,时盛岁新。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坚强领导下,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守正创新适应时代之变、人民之需,踔厉奋发踏新程,勇毅前行谱新篇,为服务保障建设现代化美丽新吴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名 词 解 释
1.“五心”检察工作法(《报告》第3页第2行):市检察院不断深化检察环节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创新,2023年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强化初心引领、坚持匠心办案、注重耐心解惑、突出真心纾困、跟进暖心服务”“五心”检察工作法,全力打造“塞上枫桥”品牌。
2.“四门四访”工作模式(《报告》第3页第5行):开门接访、进门约访、登门走访、上门回访。
3.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报告》第3页第9行):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履职中发现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存在违法犯罪隐患、管理监督漏洞、风险预警和防控不到位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给予有关人员和组织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业惩戒等情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建章立制、加强监管、改进工作等内容的检察建议。
4.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报告》第4页第2行):指检察机关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实体上主要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通过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5.附条件不起诉(《报告》第5页第4行):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到期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反之,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6.督促监护令(《报告》第5页第5行):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7.虚假诉讼(《报告》第6页第11行):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等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8.行刑反向衔接(《报告》第6页第22行):指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一种工作机制。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违法行为人即使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能得到适当的行政处罚,实现法律责任的有效衔接。
9.“五学”联动机制(《报告》第8页第7行):党组领学、机关党委督学、党支部研学、部门集中学、党员自学。
10.政法机关“3331”工程(《报告》第8页第12行):即用三年时间,力争实现县、市、区三级政法机关领导岗位年轻干部达到“30%”的配备目标,着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政法优秀年轻干部队伍。
11.“三个规定”(《报告》第9页第7行):2015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分别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简称为“三个规定”。
本报告所引用数据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