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8月9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酒后路过青铜峡铝厂某网吧门口时,发现网吧门口停放了一辆白色爱玛牌踏板电动车,电动车钥匙未拔,遂产生了盗窃电动车的想法。后李某将电动车骑回所在小区,停放在自家煤棚中。第二天早上,通过违法行为人邓某某的介绍,李某与邓某某一起将盗窃来的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齐某某,所得财物被李某与邓某某挥霍。
【调查与处理】
2020年8月9日18时许,王某打110报警,称其停放在某网吧门口的电动车被盗,要求出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到,2020年8月9日0时许,王某去网吧上网时将爱玛电动车停放网吧门口,没有拔电动车钥匙后被盗,被盗电动车价值1000元。青铜峡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受理案件开展调查,查明电动车系被李某盗窃,后邓某某介绍齐某某将被盗电动车购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邓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盗窃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人民群众的财产因此直接遭受损失,严重危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社会上反响较大,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本案中,邓某某虽没有直接购买赃物,但其与李某共同销赃的行为难逃法律的制裁。公安机关提醒,遵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贪图非法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吴忠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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