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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公民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及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连廊、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飞线充电”“入户充电”。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构成“失火罪”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七、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30元罚款。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法生产、销售违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新建社区、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对未能按照规划设计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施工单位,根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3-01条款,扣除诚信分值200分。

十、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不能制止的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各县(市、区)要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特此通告。

吴忠市公安局

吴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吴忠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3月7日

责编:马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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