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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三)| 不漏一人,应检尽检!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将被处罚或追责

近期国内本土疫情形势严峻

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防疫措施

其中包括核酸检测

有人觉得“不检也没关系”?

注意,可能违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无视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两人被行政拘留六日

2022年9月13日至9月23日,桑珠孜区居民佟某某、向某某无视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多次无故不参加社区统一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的风险。

桑珠孜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佟某某,向某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案例二:多次拒不参加核酸检测,多人被拘

9月8日,东湖公安分局民警在入户排查时发现,家住乘风八区的超市经营者庄某,以自己身体不好为由,自疫情以来没有做过一次核酸检测,而且擅自营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天。9月10日,某快递公司快递员董某,在明知不做核酸检测违法的情况下,以忙为由,仍不按时做核酸检测,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9月10日,以“做核酸嗓子不舒服”为由,拒绝做核酸检测的居民高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

案例三:连续多日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成黄码,万宁一男子被拘

9月19日,万宁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查处一起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决定、命令案。违法嫌疑人陈某龙因无故长时间多次不参加核酸检测,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据悉,9月19日上午8时许,城北派出所民警在万城镇环市二路红绿灯交通检查点处对出行车辆人员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过往人员陈某龙核验健康码显示为黄码,于是将陈某龙传唤到派出所,经询问,民警了解到陈某龙明知万宁开展全域范围核酸检测,却依然抱有侥幸心理,无视政府发布的核酸检测通告,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检测,导致健康码转为黄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万宁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陈某龙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懒得出门做核酸,遂宁一男子被处罚

不想出门、懒得出门、出门时核酸检测已结束……因为种种原因,遂宁市船山区一男子张某多次未做核酸检测,最终被船山区分局镇江寺派出所发现。9月24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张某被公安机关处罚。

9月23日20时许,一名男子出现在该治安卡点。民警对男子的出入证、健康码、核酸证明等进行查验时发现,该男子从疫情发生后均没有参加核酸检测,民警当即将其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男子是我们辖区的人,因为懒,所以一直没有出门参加核酸检测。”镇江寺派出所民警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男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决定,被船山公安批评教育和处罚。

案例五:未做核酸、拒扫场所码,青岛一女子被行拘五日

9月19日,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查处一起涉疫违法案件。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女,因未做核酸检测超过四天,地铁工作人员拒绝其乘坐地铁。后王某某换乘公交车,上车后以接打电话为由,拒扫场所码,公交车司机师傅三次提醒后,王某某仍拒扫公交车场所码,继续接打电话。因乘客劝说其去扫码,王某某遂与乘客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后经民警调解,双方就撕打一事达成和解。

但是,王某某因违反防疫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扫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现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之处罚。

案例六:连续七天无核酸检测记录,被罚200元

近日,临沂蒙阴县发布通报:9月11日,蒙阴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疫情防控工作检查中,发现蒙阴街道佳亮汽配城张某、类某,连续7天无核酸检测记录,南郊一超市张某云连续5天无核酸检测记录,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劝告,三人当日进行了核酸采样。

因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2022年9月11日、12日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张某云警告,张某、类某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多次未进行核酸检测,福建一女子被拘五日

3月21日,福建石狮市公安局宝盖派出所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排查未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人员时,查获一名连续多次未参加核酸检测的违法人员。

经查,2022年3月14日至20日,租住在宝盖科技园一公寓的赖某未按照石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通告的要求,连续多次未进行核酸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赖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石狮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八:顶替他人进行核酸采样,2人被行政拘留

3月20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通报称,3月18日,警方接到“有人顶替他人进行核酸采样”的报警,遂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当日21时许,在南山区月亮湾花园核酸检测点,蒋某桥(男,37岁)违反防疫规定,持王某(男,31岁)核酸码代替王某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目前,警方以妨害社会管理依法对违法人员蒋某桥、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无论是拒不参与核酸检测

还是顶替他人做核酸

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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