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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法》解读

法治护航 湿地保护开启全新时代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第10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我国林草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物产宝库”“淡水之源”“储碳库”等,湿地多样性的功能发挥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湿地保护事关国家生态、粮食、生物和水资源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

立法赋能 指明湿地保护新方向

出台《湿地保护法》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湿地保护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立法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湿地工作,多次对湿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湿地保护法》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制定《湿地保护法》,是强化湿地保护修复的法治保障。

由于长期以来对湿地的定义范围和功能价值认识不到位,导致破坏湿地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湿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出台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国家层面出台一部湿地保护的上位法,既有现实需要也有实践基础。《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对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将为强化湿地的保护和修复提供法治保障。

——制定《湿地保护法》,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要的有力举措。

人和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了推进湿地保护,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年来持续关注湿地立法,反映人民心声。《湿地保护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通过制度规范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让湿地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空间。

——制定《湿地保护法》,是中国引领全球生态治理、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行动。

2022年,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30周年。我国也将承办《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履行《湿地公约》,更好地参与和引领全球湿地保护,彰显中国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新法新气象  呈现四大创新点

《湿地保护法》有哪些创新点和突出特点?国家林草局湿地管理司总结出四大突出特点:

一是突出了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湿地保护法》更加注重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制度设计更多地从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出发。如在立法目的中,明确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

二是湿地的定义更加科学。湿地定义尊重其科学性,体现了湿地的多重自然属性,既可以满足国内实际管理的需要,也兼顾了国际履约的需要。

三是制度设计系统全面。如设置了部门协作机制、总量管控制度、调查评价制度、修复制度、约谈制度等,形成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制度的统一有机整体,有利于实现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四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也更加注重湿地的生态价值。在设置处罚标准时,不仅充分考量了湿地资源的实物价值,也更加注重湿地的生态价值,处罚标准更加严厉,如破坏国家重要湿地、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按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章六十五条 立法要点明确

《湿地保护法》分为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湿地的定义。《湿地保护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二是确立了湿地管理体制。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尊重湿地保护管理的历史和现状,《湿地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三是建立了湿地分级管理和湿地名录制度。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

四是建立了调查评价和总量管控制度。根据《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的特殊要求,对湿地调查评价和总量管控作出系统规定:一是明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评价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内容;二是明确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是明确了湿地占用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提出严格要求,严格限制占用重要湿地。规定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六是明确了湿地利用的要求。明确要求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并对重要湿地周边的产业布局和绿色发展提出了要求。

七是明确了湿地保护和修复的要求。明确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明确了破坏湿地的禁止行为和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明确了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湿地保护、修复、管理职责和措施;规范了湿地修复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方案及措施等;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和修复作出特别规定。

八是明确了各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和法律责任。《湿地保护法》对湿地执法主体、检查措施及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义务等作出规定。建立了湿地保护的约谈制度,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明确了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和违法主体直接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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