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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 | 吴忠市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吴忠市利通区签丰客火锅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2年8月2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消息:吴忠市利通区签丰客火锅店向5名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经查,该火锅店经营场所一楼及二楼显著位置均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同时在未核实5名未成年人实际年龄的情况下,向其销售了啤酒33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3.1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宁夏抱抱熊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规避退费责任及价格欺诈案

2022年1月7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宁夏抱抱熊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托班会员服务协议》《早教会员协议》《共享课堂权益协议书》等协议中,“一经报名概不退费”“服务费的收取以自然月计算,无论幼儿是否出勤概不退还”“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宁夏抱抱熊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等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宁夏盛世林鹏农牧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检疫牛肉案

2021年4月15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宁夏盛世林鹏农牧有限公司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私自屠宰的奶牛1头并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尚未销售的牛肉、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青铜峡市蜗牛电子产品经销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2年3月23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公安局联合检查发现,青铜峡市蜗牛电子产品经销部向未成年学生金某销售“非我”牌电子烟1盒、烟弹1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94元、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青铜峡市博能燃气有限公司违规充装气瓶案

2022年2月23日,自治区安委办燃气专项检查工作组在青铜峡市博能燃气有限公司检查时,通过实时监控发现青铜峡市博能燃气有限公司红星加气站1号机作业人员在气瓶充气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盐池县凯雅商务酒店使用已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2年4月1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县凯雅商务酒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存在使用已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经营行为。该酒店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0.1867万元、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4420瓶、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宁夏新康泰医院违规收费案

2022年7月18日,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新康泰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存在强制收取“器械包”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0.846万元、罚款1.69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饮用纯净水案

2021年11月9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对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纯净水厂生产经营的桶装饮用纯净水进行抽样送检,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XC21640302790830187),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细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卫生院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案

2022年2月14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对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卫生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药房货架及医疗器械库房货架处发现存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过期药品、医疗器械、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中学违规收费案

2022年6月2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分局联合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中学教育收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校在2022年春季学期向高二、高三年级住宿学生收取住宿费时,未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调整我区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规定,违规收取住宿费7.104万元。2022年6月13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分局向该校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6月28日,该校将多收取住宿费全额退还住宿学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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